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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1997-9-18 文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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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的有关法规,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法规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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