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0-1-20 文号:国税函[2000]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35号)收悉。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森勃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147.85万美元,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法规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1号)的有关法规,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