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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8-19 文号:[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49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外资司,科技司,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将《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将收入过渡户中的收费收入每15日上缴一次至中央总金库。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坐支。
      第八条 各收费项目均为中央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发放证照并执行收费的,收费收入应由各被委托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缴时间及上缴方式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所需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由财政部核拨。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年初批复的预算,于每季度前20日内汇总各执收单位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款。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取得的费用拨款,它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专项用于证照发放工作。各执收单位应自行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用于反映财政部下拨经费的拨入情况及单位的支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及支出帐户,应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按时按质完成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执收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年度行政性收费收入增减因素,编制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性收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正确地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三)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支出预算中的支出,主要是指与开展行政性收费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有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执收的,还包括被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的预算报表应于年度开始前60日内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后,于年度开始前30日内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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