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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日期:1997-8-19 文号: [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524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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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不含华润集团、南光集 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 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字[1997]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 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 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 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 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 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7年7月25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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