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日期:1997-8-8 文号:财清办[1997]4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及集体企业在工作组织实施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对各种“挂靠”的集体企业如何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都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各种“挂靠”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企业,应列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在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后,按照国家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规范。

  二、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项长期任务,集体企业更应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加强基础管理,加深化改革创造条件。为此,在 1997年3月31日以前,已进行股份制或其它改制的集体企业。对已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的,可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予以认定,但须按统一规定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对清产核资工作不完善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补课;对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未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三、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如何理解“三不”工作原则?

  答:“一不收权、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是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尊重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保护城镇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具体体现。但对经清产核资后,认定确实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结束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后,组织进行必要清理。

  四、对“三无”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对“三无”(即”无资金、无场地、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仍应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对其经营和资产状况进行必要清查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清理。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营实体或单位,虽不具备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条件,但仍属于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六、停工、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还要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答: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已不具备恢复条件或在近期难以恢复生产的企业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但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以停工和停产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七、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答:凡是符合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均应纳入当地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八、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是否要开展清产核资?

  答: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性质仍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如果该企业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漏清,则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补课,并从清查年度起将企业各项统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年报统计范围中。

  九、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如何进行衔接工作?

  答:已随国有企业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但要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衔接:一是进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