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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8-7 文号:财会字[1997]30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 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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