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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7-30 文号:财会字[1997]2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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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局

   附件一: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立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成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4)应付工资,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5)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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