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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增设、修改和取消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日期:1997-7-30 文号: 中银财[1997]59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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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决定对有关科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增设及相应取消的会计科目
(一)在“749清理资产”科目下增设“7494待清理信托资产”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但对其中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资产部分,在并表时由 原并入“765待清理信托资产”科目,改为并入“758自营房地产贷款”科目中。
(二)在“850清理负债”科目下增设“8504待清理信托负债”二级科目:
凡分业管理处办理证券、租赁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并入此二级科目。
同时取消“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但对分业管理处办理房地产业务形成的负债,在并表时由原并入科 目“866待清理信托负债”科目改为并入“829信托存款”科目中。
(三)在“754器具及设备”科目下增设“7547清理转入器具及设备”二级科目:
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经总行批准转入的器具及设备,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在“767在建工程”科目下增设“7674器具及设备工程成本”二级科目:
凡本行购买需安装的器具及设备,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安装工程项目分户。
(五)增设“795委托贷款”科目:
凡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 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本外币贷款(代理人行贷款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贷款合同设分户。
1.7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7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3.795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4.795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5.7955代理经济合作基金贷款
凡受经贸部的委托,代理发放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6.7959其他委托贷款
凡受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同时取消“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95委托贷 款”科目下对应的二级科目中;取消“774 代理外汇业务资产(总行专用)”、“777补偿贸易项下贷款”两科项目,其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凡运用“0553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和“0647地 方信贷基金”科目项下的资金发放的贷款余额,以及在其他科目项下发放的符合本科目核算内容的贷款余额,均
通过会计分录转入 “7959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中。
(六)增设“895委托贷款资金”科目:
凡本行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理发放各类本外币贷款时,收到拨来的贷款资金(人行拨来专 项贷款基金除外),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并均按委托人设分户。
1.895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时,开发银行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895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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