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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7-7-17 文号:财预字[1997]28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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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
  ━━━━━━━━━┯━━━━━┯━━━━━━━━━━━━
      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5   │  应收票据
      4     │ 106   │  应收账款
      5     │ 108   │  预付账款
      6     │ 110   │  其他应收款
      7     │ 115   │  材料
      8     │ 116   │  产成品
      9     │ 117   │  对外投资
     10     │ 120   │  固定资产
     11     │ 124   │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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