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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日期:1997-7-14 文号:财农字[1997]13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事业费的管理,管好、用好林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支持林业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林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经费和林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事业费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的林业事业机构经费。
      (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列入“林业事业费”的林业事业专项经费。不包括列入“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的林业资金。
      (三)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育林基金。
      (四)林业部门的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保证林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应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依照各级林业事业任务,分别由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中林业部门用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也要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编报预决算。
      二、林业事业费的分类与内容
      第六条 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用于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林业种苗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所)、中等林业专业学校、自然保护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等纳入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第七条 林业事业专项经费,指为了完成林业事业任务而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根据林业事业任务的内容可划分为:
      (一)技术和良种推广费:主要包括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国有苗圃扶持生产资金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调查经费、森林防火经费、航空护林经费、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湿地保护经费、引进濒危物种进出口经费、野生动植物调查与保护经费等。
      (三)防沙治沙经费:主要包括沙漠化防治费、治沙贷款贴息、沙漠普查经费等。
      (四)重点造林工程补助费:主要包括四大防护林建设补助费、飞播造林试验补助费、薪炭林试点补助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等。
      (五)其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林业宣传、干部培训、山区综合开发贷款贴息及其他经费等。
      三、林业事业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资料印刷费、材料费、工器具购置费、教学试验费、生产实习费、巡山保护费、规划设计费等支出。
      (三)公用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正常运转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用于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其他经费:林业事业单位用于上述四项未包括的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
      第九条 林业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技术推广经费:用于引进、推广国内外林业生产先进技术的引进费、资料费、试验示范费、推广费、专项技术培训费等支出。
      (二)良种推广经费:用于引进、推广国内外优良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费、运输费、检疫费、实验费、繁育费、种子苗木费、材料费、推广应用费、专项技术培训费、种苗生产基地补助费等支出。
      (三)国有苗圃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培育优质苗木生产条件、适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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