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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一)
日期:1997-7-1 文号:财政部规范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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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

  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

  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

  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

  第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条、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

  第七条、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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