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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日期:1997-6-30 文号:财政部财工字[1997]45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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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

      第三条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

      第五条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挖掘潜力,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经济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的测绘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单位的财务工作。

      测绘事业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商财务部门后办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是测绘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国家对测绘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测绘事业基础性与公益性的特点、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测绘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国家测绘任务和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与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

      (一)对主要从事国家基础测绘的测绘生产单位(队、院),实行人员经费和国家基础测绘任务经费相结合的定额补助。

      (二)对国家赋予管理职能和从事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实行定额补助。

      (三)对主要从事测绘应用工程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测绘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测绘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

      (一)收入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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