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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2-12-29 文号:计投资[1992]2618号 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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