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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7-6-18 文号:财政部、文化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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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了更好地规范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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