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率,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或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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