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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
    日期:1997-6-11 文号:财监字[1997]4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力、公厅:


      据了解,你厅在1996年6月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1996]89号)中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办法管理、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定额及各税种之间的比例划分,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确定。”这是不妥的。

      我部认为,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4号]以及税法已经对各项税收的征收入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对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划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我部意见,你厅新政办[1996]89号文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包括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自行协商确定入库比例(协商不一致时,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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