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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财政部8号令及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7-6-9 文号:财社字[1997]5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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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来人来函反映在执行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经我部预算司、文教行政司、社会保障司共同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事业单位收支如何处理的问题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后不再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仍执行现行会计制度,在编报报表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进行相应转换。
  (一)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各事业单位应将一般性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收入”)与单位自行组织的各项收入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在“事业支出”有关目级科目里列支(不用“差额补助费”目);财政专项拨款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分别在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目级科目列支。
  (三)机构人员数不再按“‘工资’目开支职工”、“差额单位开支国家职工”口径填列,只区分国家和集体两种性质。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的开支范围问题
  按照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的开支范围为:
  (一)原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的各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各种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公用经费等。
  离退休人员开支的由原单位负担的医疗费仍列“职工福利费”目。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未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的医疗费支出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关于退职人员有关费用的列支问题
  由退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开支的,在有关款项的“职工福利费”目级科目列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款第2项“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的“其他费用”目级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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