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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6-3 文号:财工字[1997]11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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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

  现将《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水电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周转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专项安排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有关规定已回收和应回收的水电前期工作经费;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用于水电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有偿方式投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符合水电发展规划,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促进水电前期工作;
  (三)实行项目管理,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周转金用于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河流河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
  (二)周转金借款单位为水电项目业主或水电项目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项目须由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或由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代其偿还债务的承诺;
  (三)借款单位必须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水电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周转金管理部门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确定的河流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用款、还款计划;
  (二)电力工业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电力工业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
  周转金借款限期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占用费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周转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具体占用费率由电力工业部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工程立项开工的,周转金及使用费列入工程概算,从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偿还;以前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可以补列概算或从工程的不可预见费中偿还。有关建设单位要在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列入应偿还资金并按计划拨付。工程尚未立项开工的,借款单位要做好还款安排,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
  (二)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周转金及占用费的,由担保单位或借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第十条 周转金借款的违约处理
  (一)逾期不还的,按周转金本金余额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对擅自挪用所借周转金的,除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不得向挪用单位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第十一条 周转金借款的管理与监督
  (一)电力工业部应按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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