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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五)
日期:1997-5-28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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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五)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费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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