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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四)
日期:1997-5-28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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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四)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帐;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帐。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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