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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七)
日期:1997-5-28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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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七)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第四十六条、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结余支出明细表。

  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在事业支出明细表中,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示。

  第四十七条、基建投资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

  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必要时需加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其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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