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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办法
日期:1997-5-24 文号:财会字[1997]1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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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轨的主要步骤
  (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三)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四)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五)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六)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财务、计划、统计、物资、概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接轨工作小组。
  (二)对在建工程、已完工但尚未还清借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
  (三)对借款合同进行清理,基建借款与有关银行核对一致,统借统还借款与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对一致。
  (四)对基建拨款进行核实。
  (五)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往来款项核对一致。
  (六)对基建结余,主要是库存积压物资等,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作出鉴定。
  (七)清理项目竣工决算,个别已完工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的应补办手续。
  (八)编制接轨前建设单位、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三、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建设单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基建拨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对冲。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二)调整工业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取消“在建工程”科目,增设“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各项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各项支出,如更新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专用拨款工程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
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将“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增设的“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科目,借记“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所属“建筑工程”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建筑工程”科目。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所属“安装工程”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安装工程”科目。

  2.102设备投资
  (1)“设备投资”科目所属“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科目
  (2)“设备投资”科目所属“不需要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
  (3)“设备投资”科目所属“工具及器具”明细科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其余部分转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科目。

  3.103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

  4.104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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