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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
日期:1997-4-27 文号:地发8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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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50号令和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于1996年12月24日发出《关于请海南、西藏两省(区)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要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抓紧出台实施办法,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最近,西藏自治区已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50号令和《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1997]15号)精神,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请你省尽快按照国务院 150号令的规定,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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