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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
日期:1997-4-1 文号: 财会字[1997]1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法规》,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 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法规,将分别核算的 移民资金、行政管理费和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各项法规,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 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法规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 根据有关法规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 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八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如若变更,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管理移民资金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及时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资金,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下 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及时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各级移民 管理机构应按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及时向移民迁建单位拨付移民资金,同时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移民迁建单位应做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移民管理机 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员行使职权,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对报出的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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