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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3-5 文号:财会字[1997]1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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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我部《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规定,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邮电附加费”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增设“国家拨入邮电附加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在损益表中,邮电附加费收入应包括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并同在“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下增列“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第5行)。

  “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农村电信企业收取的属于农村电话部分的邮电附加费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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