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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日期:2000-3-31 文号:署税[2000]149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 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附件二(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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