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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7-1-21 文号:财文字[1997]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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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立项报批。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还应核定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项目的支出数额。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具体内容按基建财务规定列报。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财政补助定额或定项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针对事业单位某些支出项目(如工资、设备购置和修缮支出等)核定补助数额。
  要改革事业经费分配“基数加增长”的传统做法,逐步实行“零基预算法”,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对共同的支出项目制定统一的补助定额,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支出项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支持力度,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
  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结合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首先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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