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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7-1-2 文号: 财会字[1997]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函告我部。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
厅(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
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
季度和月。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
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法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
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
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法规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社会医
疗保险事业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本办法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
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
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会计报表应于月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
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
地址、成立年、报表年度、季度、月、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见附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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