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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三)
日期:1997-1-1 文号:财政部制度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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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号科目 营业外收支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个体户在年终结账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账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税后列支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

  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账内;用个体户账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账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 计 报 表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现金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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