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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四)
日期:1997-1-1 文号:财政部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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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号科目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等。商品流通业个体户购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应直接作为营业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三、个体户购入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四、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资金”科目。

  五、个体户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

  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06号科目 长期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净值。

  二、个体户拥有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如售价大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如售价小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五、个体户取得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借入和应付的款项。

  二、个体户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发生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计算出上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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