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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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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7-12-4 文号:国检检联[1997]353号 发文单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 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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