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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日期:1996-12-30 文号:会协字[1996]45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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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现、报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明确相关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

  第六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第七条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对错误与舞弊的关注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错误主要包括:

  (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二)侵占资产;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第四章 发现错误或舞弊迹象时的处理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有迹象存在的错误或舞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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