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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日期:1996-12-1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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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机关公文,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用公文种类

    1.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3.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审计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审计业务公文种类

    1.审计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2.授权审计通知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3.暂停拨付款项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和被审计单位,对正在进行的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暂停拨付、支付和使用。

    4.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适用于审计机关采取暂停拨付款项临时强制措施的目的达到以后,通知有关部门、银行和被审计单位解除临时强制措施。

    5.审计意见适用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以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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