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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1996-12-1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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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帐外帐”等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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