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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1996-12-1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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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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