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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日期:1996-11-28 文号:国经贸资[1996]809号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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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8号,财税字[1996]020号,0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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