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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6-12-13 文号:财综字[1996]12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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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户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中央财政专户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12月31日为节假日,也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户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中央财政专户会计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拨,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计息专用帐户,并按照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三个级次:
  (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九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的收入过渡性帐户(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
  第十条 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
  第十一条 支出户,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为接受财政部从中央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银行开设过渡户。支出户,可由中央部门和单位自己开设,其中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必须报财政部备案,基层管理单位可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备案。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专户资金,逐级缴入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由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汇集后,统一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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