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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日期:1996-12-9 文号:财政部和交通部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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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 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汽车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内部单车承包、 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其他汽车运输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企业,应根据车辆累计行程、技术状况、折余价值、市场车价等因素和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产权转让费。

  第四条 企业与承包者、 承租者、受让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采用签订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在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期内,如遇抢险、救灾、战备等重大紧急任务,承包、租赁、转让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调遣。

  第五条 企业应向承包者、承租者收取承包经营保证金,并在合同中规定承包者、承租者在承包、租赁期内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的条款,以保证承包,租赁期满后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内部单车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费指标, 变动成本由承包者自理,超承包收入返还,欠交弥补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承包费包括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和应交的利润。

  应交的有关税费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利息支出、公路建设基金、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基金等。

  应交的利润,应根据不同车型、线路、客货流量、路况、单车收入、单车成本等因素确定,营业利润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超承包收入返还是指承包者在承包期间超额完成承包费指标后,由企业核定并返还其超承包收入,以补偿由承包者自行负担的工资、行车津贴、燃料、修理费、车辆通行费、随车附品、行车事故损失、轮胎费用等。

  (三)欠交弥补是指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未完成承包费指标,企业从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中弥补未完成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 要加强运输收入的管理,运输单据和客票应由企业统一开具,收入结算应由企业统一进行。

  第八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运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满,返还承包经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入的核算企业的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和客运收入。企业应在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运输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三)税金及成本费用的核算

1.运输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承包费中的有关税费,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运输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应于期末根据运输收入总额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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