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法规》通知
日期:1996-11-18 文号:财世司字[1996]16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中央主管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财政部世行司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法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章名]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法规》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土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法规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法规:
第一条采购管理办法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法规办理。
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法规,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采购计划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法规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招标代理的选定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法规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法规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方案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法规。
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分工安排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人。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使用的话),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定。
第四条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文件的编制1、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修订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任何招标代理或项目单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标准条款,或使用盗版印制的范本。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的资料表/投标附录,以及允许编制的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并将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连同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规格和相关附表送世行审批(抄送财政部),范本标准条款可不送世行审查。根据招标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别认定的如不满足要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应在自行编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
中注明。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www.zg123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