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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6-6-17 文号:财政部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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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

  现将我部制定的《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改革开放以来,会计工作逐步受到重视,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和单位经营管理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会计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会计基础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一)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二)要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以单位自行对照检查整改为主;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当地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互检查,或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的组织工作,包括具体组织形式、检查期限和内容、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确认形式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突出重点,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法规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法律、法规法规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法规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7.应当建帐的单位依法建帐。
  8.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9.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法规,记帐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帐簿。
  11.没有帐外设帐行为。
  12.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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