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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6-6-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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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保密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现将审计署会同国家保密局重新修订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审计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在国内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二)机密级事项

  1、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省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署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秘密级事项

  1、在有关地、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2、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要问题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地、市(含县级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问题或地、市主要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6、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条审计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五条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审计机关的工作秘密由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所在单位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秘密由社会审计机构规定。有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上级机关、机构、组织等对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计工作中涉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应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第七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1990年8月22日印发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办发〔19 9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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