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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6-6-6 文号:财农字[1996]4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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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牧(农业、畜牧)厅(局):
  
  自1986年以来,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建设,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牧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为推动全国生猪生产的发展,丰富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保障市场副食品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基地建设“九五”期间再上新台阶,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附件: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题注][章名]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中央财政支持商品瘦肉型猪生产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地建设应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全国商品瘦肉型猪生产水平和供应水平为目的。

  [章名]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补助费主要用于生猪主产区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良种繁育体系和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购置种猪,完善种猪场、配种站、供精站、测定站,技术推广,疫病防治,小型饲料加工和供应,以及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补助性支出。

  第五条补助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章名]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级畜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财政部门要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瘦肉型猪基地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地方自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中央、省、地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 1∶1∶1.[章名]四、基地选择的原则和条件第八条基地建设将根据全国生猪生产的区域特点,布局主要集中在生猪主产区和生产新区,适当兼顾大中城市郊区和大型工矿区,选择当地政府对商品瘦肉型猪生产重视,群众养猪积极性高,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的县(或市、区等县级行政区,下同),并分为新建和续建基地。

  第九条申请新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1.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平均出栏率;2.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0万头、北方25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5头以上;3.外调生猪(指调出本县的生猪,下同)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40%。

  第十条申请续建基地的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通过省级验收,验收标准要严格执行“全国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验收标准”的要求;
  
  2.生猪出栏率不低于全国基地县平均出栏率;
  
  3.年生猪出栏南方达到45万头、北方30万头;或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出栏猪0.7头以上;
  
  4.外调生猪占出栏生猪的百分比不低于50%。

  [章名]五、基地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基地的县首先由畜牧部门进行项目论证认可,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向省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本地自然概况、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人口人均养猪头数、外调商品猪数量(如有外贸出口应另注明)、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情况、畜产品加工、流通等与基地建设有关的情况,同时填制“申报商品瘦肉型猪基地县基本情况表”。

  2.基地建设的内容及资金需求计划,资金筹措方案。

  3.预期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基地建成后将完成或达到的指标,包括农业人口人均出栏猪数量、生猪全年出栏、年末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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