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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日期:1992-12-30 文号:国税发[1992]2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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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附件:

  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产品名称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橡胶制品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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