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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6-5-13 文号:财基字[1996]145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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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三、建立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来源的审查监督。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时,按财政部门法规提供有关资料。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经商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法规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对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中按法规应上交财政部分,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同级财政。对以前年度“拨改贷”资金要进行清理,凡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项目要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法规办理,其余项目的贷款余额要回收上交财政。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对于不按法规报送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结合建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筹资、建设、生产、还贷一条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建设工程概、预、决算是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参与概算的审查。为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要停止拨款。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须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建设项目的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法规,对国家建设资金进行拨付和监督。中央各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要抄送项目开户行。

  六、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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