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1996-5-10 文号:财国债字[1996]3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1996年财政部第7号公告,现就财政机构办理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法规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13.0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整数倍发售,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3)持有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9.54%计付利息;(4)持有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按年利率10.26%计付利息;(5)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6)持有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11.88%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在五年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作为本单位自营的凭证式国债处理,并可在自营的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2001年6月 30日终止计息。
二、发行方式
1.凭证式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财政部门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凭证式国债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同财政部签定承销协议,并同地(市)、县经办单位签订分销合同。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与代销。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比照“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自行组织印制,并于发行开始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购买者认购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列“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证号码、购买金额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债兑取手续
(1)发行期结束后,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本人身证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号抽出原卡片(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法规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利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