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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日期:1996-5-6 文号:财会字[1996]1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地勘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统一规定;地勘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
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的编制期间和报送时间,及时编制和报送上级主管机构、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建立时间、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含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资本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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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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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限额存款
4 │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5 │ 111 │ 短期投资
6 │ 112 │ 应收票据
7 │ 113 │ 应收账款
8 │ 114 │ 坏账准备
9 │ 115 │ 预付账款
10 │ 117 │ 内部往来
11 │ 118 │ 备用金
12 │ 119 │ 其他应收款
13 │ 121 │ 器材采购
14 │ 123 │ 材料
15 │ 125 │ 管材
16 │ 126 │ 管材摊销
17 │ 132 │ 器材成本差异
18 │ 133 │ 委托加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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