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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1996-4-12 文号:财基字[1996]8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地质事业发展,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地勘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上级主管机构的检查监督。
    地勘单位的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地勘单位应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多种经营企业应对地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报送财务报告,备案内部财务制度等。
    第四条 地勘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地勘单位应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制定和完善各项定额;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国家基金和负债
    第六条 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勘工作拨款划转等所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国家基金。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
    1.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单位之间成建制无偿调拨资产而增加或减少的资金;
    2.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
    3.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
    4.其他批准的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条 地勘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第九条 地勘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 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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