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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1996-4-1 文号:交财发[1996]28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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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统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购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车购费的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对统计人员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条 车购费统计人员的职责是统计调查本单位及所辖地区各级征管单位完成征收计划、执行征收政策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各类统计资料和数据。
  车购费统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车购费征收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和规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资料;
  (四)对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和统计人员均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或拖延、拒报车购费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车购费统计内容包括收入统计、管理统计和费政统计。
  收入统计是指对各种车辆征收标准及费款收入情况的统计。
  管理统计是指对各类具体征收业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包括票证收发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征收稽查情况的统计等。
  费政统计是指对车购费征管单位、人员及其装备等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 车购费统计指标按统计内容划分为收入统计指标、管理统计指标和费政统计指标。
  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口径见附件一。
  第八条 车购费统计报表是反映车购费征管单位在报告期内征收和管理情况的重要资料,是考核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期计划的重要依据。车购费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一、定期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具体种类如下:
  编号报表名称报告期
  车购费统计01-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月报
  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2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进度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3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分析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4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1-5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明细)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统季报
  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2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稽季报
  查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3-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年报
  基本情况统计年度报表
  定期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
  二、不定期报表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布置一次性统计或虽多次性但不定期进行统计的报表。
  第九条 定期报表报送时间:县、地、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度终了后3日、5日、10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可依次顺延,下同)上报统计月报;分别于季度终了后5日、10日、15日内上报统计季报;分别于年度终了后10日、20日、30日内上报统计年报。
  第十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未经批准,车购费统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各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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