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日期:1992-6-5 文号:国税函发[1992]8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