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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1996-2-15 文号:财会字[1996]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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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会字[1995]3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发布后,许多境内上市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为了统一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当期利润分配项目的年初数。

  抄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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